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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归还我们的画稿


上传时间:2010年07月12号 【关闭】【返回

杨秋宝、罗希贤、叶雄都是上海市知名画家。上世纪七八十年代曾被约稿于A出版社和B出版社,为连环画《红楼梦》《李自成》等手绘上千幅画稿。但这些画稿原件在连环画出版后均未退还原作者,而被视为“投稿”按当时的惯例作不退稿处理。时隔二十年,俗称“小人书”的连环画再度引起关注,当年这些提供出版的手绘画稿,至今已价值不菲,不少当年的画稿不断地流向收藏和拍卖市场。

三位画家多次就要求出版社返还当年的画作原稿一事,与出版社交涉未果。于是,他们来到上海市竞业律师事务所找到我,由我代理三位,将两家出版社告上法院,要求归还画稿。

出版社之所以不同意返还画稿,主要依据国家版权局于1990年发布的《关于作品原稿是否应退还作者的意见》。该意见规定:“对已经出版的作品原稿,作者要求退还的应归还。1985年以前出版的作品,如原稿遗失或损毁,出版社可向作者解释,按不退稿惯例处理。”由于几位画家索要的都是1985年以前出版的作品原稿,据上述文件,出版社“按不退稿惯例处理”并无不当。此外,出版社认为,时隔二十多年才提出返还原稿,早已超过诉讼时效。

我在庭审中指出:首先,这些画稿原件,既蕴含知识产权的法律概念,同时又包含民法学上的财产所有权概念。《民法通则》规定了“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占,不能返还的应当折价赔偿”。画家的画稿显然属于画家的私人财产,这是民法意义上的特定物。按照我国著作权法有关规定,画家受约向出版社提供作品,仅仅是将美术作品的出版权通过出版获酬的形式转移给了出版单位,但美术作品的所有权并没有随之转移,不经所有权人的同意,拿走不还,就是一种侵占他人财产的行为,现出版社称有部分遗失画稿无法返还,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以,索画案不仅于法有据,而且这也是画家群体法律意识觉醒的表现,并有利于依法规范出版行为。至于诉讼时效问题,从画家将画稿交付给出版社之日起,画稿作为画家的财产即处在出版社的占用、保管之下。基于双方没有约定索回的时间,因此三位画家至今仍然享有要求返还的权利,本案并不存在“诉讼时效”的障碍。我要求法院判令出版社返还画稿或者赔偿损失。

该案审理中,B出版社在清理归还原稿并作出经济补偿的基础上,与画家罗希贤达成和解。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A出版社应当向杨秋宝、叶雄返还占用的画稿。虽画稿已遗失,但应当认定其具有价值。根据其艺术价值和发行数量及两位画家的知名度,判决A出版社分别向两位画家赔偿经济损失。

此案的判决,不仅解决了提供出版的手稿的所有权问题,而且,为上海画家索回自己的画稿开了先例。

→ 古玉研究的力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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