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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政协委员提案保护文艺批评权


上传时间:2005年03月18号 【关闭】【返回

艺术批评是艺术事业发展中的重要一环,也是促进艺术创作发展与出新的重要因素。然而,近些年来,碍于人为等因素,艺术批评越来越走向形式化与表面化。批评往往成为吹捧或个人意气发泄的代名词,被人概括为当今的艺术批评只存在“甜评”和“酷评”两种形式。艺术批评的健康发展,不仅需要批评家、史论家的努力和职业自觉,还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社会环境。由“纳西古乐名誉纠纷案”牵涉出的关于文艺家艺术批评权的问题,虽然发生在音乐评论界,但是对美术批评的发展也具有借鉴意义。编者

  去年年底被炒得沸沸扬扬的“纳西古乐名誉纠纷案”,由于原告宣科的胜诉,被告《艺术评论》对丽江法院判决的不服,以及宣科“穷追猛打”继续起诉更多的相关人士,从而引起国内音乐学界和法律学界对此案的审理方式和判决结果的一片议论,正在参加全国政协会议的舞蹈评论家资华筠、作曲家叶小纲以及陈醉、万选蓉四位委员联名以“保护文艺批评权和支持文化打假”为提案,支持败诉的《艺术评论》杂志和作者。
该提案对宣科及“纳西古乐”的历史及商业运作的成功和学术上的“幼稚无知”均进行了简要的介绍,并以不久前北京音乐界和法律界的专家学者,对于云南丽江法院的判决进行法理上的判断,以及文艺批评所应该具有的“生态环境”进行了概述。并明确指出“之所以把这样明显的学术是非问题,用剥离个别词句的断章取义法作出‘判决’,无疑与地方保护主义有关”。因此在提案中建议:“立法应进一步细化,司法解释应进一步强化,法律应该保护文艺批评权。”
艺术家叶小纲委员表示,之所以签名参加此项提案,是因为“不能够理解丽江法院的这个判决”,他认为这个案件的是非是明确的,但像这样的判决结果说明“法院参与判决的人有问题”。叶小纲说,《艺术评论》对“纳西古乐”的文艺批评无论对错与否都应该是允许的,作为文艺批评,哪怕有过头和偏激的地方都应该得到宽容,“没有文艺批评,哪里有文艺!这是艺术状态的一种存在形态。”叶小纲告诉记者,他也曾经观看过宣科的纳西古乐表演,以一个作曲家的学术观点看,“有一定的趣味性,能够引起观众们的好奇,如果仅仅是商业层面,叫什么都可以,但是如果拿去‘申遗’,硬说它是一千多年前的原汁原味,那就是胡说八道了。对于宣科以“专家学者也只是一家之言”来否定专家判断,叶小纲的态度更明确,“既然是学术问题,既然是一家之言,那就更不应该以否定别人的一家之言,来证明自己的一家之言是正确的,而且还打赢了官司。”他认为,这种地方保护主义的“小国寡民心态要不得,它直接影响了云南省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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